執行委員會

新宇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董事會轄下成立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之宗旨在於建立一核心單位,由董事會授予其權力和權限以管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之業務、在權限範圍內為本集團作出投資及業務決定,並為達成該等決定而採取一切有需要之行動。

執行委員會獲授予以下權力及權限︰

  1. 在本集團日常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管理本集團一般營運;
  2. 就投資機會和提案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3. 管理董事會會議之議程及文件;
  4. 考慮及批准任何不必遵循「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和/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證券上市規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或其他規管香港上市公司之法制及規章(「適用規章」)之任何要求下而受限制之交易(「授權交易」);及
  5. 考慮及批准所有關於授權交易之契據及文件,以進行授權交易。

執行委員會須履行以下職責︰

  1. 若任何執行委員會成員對所考慮中之交易就任何須予遵循適用規章之爭議產生質疑,提呈有關交易予董事會作出決定,並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就須予遵循之爭議徵詢專業建議;
  2. 於下一次既定日期董事會會議席上,向董事會匯報經執行委員會所批准並由執行委員會代表本集團所簽訂之任何承擔(在其權限範圍內);及
  3. 確保本集團所有相關管理人員及本公司之公司秘書會獲得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在其權限範圍內)而代表本集團簽訂之全部契據、文件或合約,以作記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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